糾紛雙方
原告:遼寧某礦業(yè)公司
被告:河南某汽車部件公司
案件簡述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是膨潤土買賣合同關系,因被告不肯如數支付所欠貨款,原告主張給付貨款引起。合同履約地以及訂立買賣合同形式成為雙方爭議焦點。
法院判定
1、雙方當事人通過傳真方式簽訂的膨潤土買賣合同是否屬于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
基于數字化產品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對信息網絡形式訂立的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出了特殊的規(guī)定。根據《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本規(guī)定所稱信息網絡,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局域網絡。通過以上媒介訂立的買賣合同,均可視為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形式訂立的買賣合同。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膨潤土買賣合同,無論從形式上還是內容上均不符合通過信息網絡訂立買賣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其應當屬于傳統交易中的買賣合同。
(原告律師認為:傳真是通過傳真機將擬定的合同內容發(fā)放發(fā)送給對方,最后簽字蓋章均須在傳真機以外的實際環(huán)境中進行。此行為和內容體現是紙質的,實體上而非虛擬。傳真屬于書面形式而非信息網絡形式,被告人將傳真與信息網絡,混淆概念,其觀點與主張不符合事實無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
2、如何認定本案合同履行地?
本案合同屬于傳統交易中的買賣合同,因此糾紛產生的管轄爭議應當適用合同的一般管轄規(guī)則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履行地首先以雙方約定的履行地為準,即合同明確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而不依據實體履行義務的地點,確定合同履行地。如到貨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膨潤土買賣合同中并未明確約定合同履行地。合同中對買賣標的的運輸方式約定為鐵路到廠或汽運到廠等僅屬于對實體履行義務的地點,并不屬于對該合同履行的的明確約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合同履行義務來確定合同履行地,訴爭雙方爭議的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供貨,后因拖欠貨款事宜訴被告支付貨款,原告作為接受貨幣一方,其所在地遼寧省建平縣XX鎮(zhèn)XX村應為合同履約地,因此,遼寧省建平縣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
裁定結果
駁回被告上訴、維持原裁定